发信人: feiniaoml (少白石$知识改变命运、智慧创造财富!), 信区: SARS
标 题: 黑龙江省加强对防治“非典”留验站的监督和指导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26日19:02:41 星期六), 站内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的要求,为协助各有关部门(铁路、
交通、民航)做好对各部门所设留验站的建设和督导工作,切实做好防治“非典”留验工
作,黑龙江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按规定做好因地制宜设立留验站和督促、验收的工作
凡拥有医疗机构的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在其位于应设地
的医疗机构内设立留验站或将医疗机构临时改为留验站。在应设地尚未拥有医疗机构的部
门,应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居民密集区或公共
场所较远的地方,本着就近留验的原则设立留验站。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
当地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对其设立留验站工作督促、验收。并对其医务人员及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指导,帮助各留验站迅速投入使用。
二、要及时掌握各部门留验站及其留验人员的情况
对有发烧症状或与“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例有明确密切接触史的人员应属留验对象。要将
省内各地、市卫生局防治“非典”办公室、市疾控中心、市120急救中心电话及当地指定医
院的联系方式告知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也应于4月25日前将所设留验站报至当地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办公室。以便及时沟通情况。并将经市(地)卫生局防治“非典
”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的留验站的有关情况(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报省卫生厅防治
“非典”办公室。
三、留验站应具备对留验站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员和疑似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的条件
应至少设立留验诊室、检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医护工作室和若干数量能严
密隔离的留验室及留验人员厕所。留验站应区分清洁区(指值班、更衣、配膳、库房等场
所)、半污染区(指医护办公室、治疗室、消毒室、走廊等)及污染区(指留验室、留验
人员厕所、污染物处置室等)。
四、必要的诊察和消毒设施
留验站应至少配备床旁X线机(70-80毫安为宜)、监护仪、同步呼吸机、血气分析仪、显
微镜等诊查设施及消毒设施。入站必检及定期检查项目至少应包括:体温、脉搏、血压、
呼吸、血氧饱和度等。
五、留验站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留验人员应单住一室,门窗不得随意打开.留验人员不得擅离病室。
(二)工作人员进入病室应穿戴好隔离衣、帽子、手套、口罩及隔离鞋或鞋套。离开病室
时,应脱去隔离衣、帽子、口罩、鞋套。
(三)留验人员的分泌物、排泄物及用品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后才能拿出室外。
(四)留验站要每天至少消毒一次(紫外线空气消毒,或用0.5-1%过氧乙酸消毒;消毒后
应进行通风)。
六、做好“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例会诊及转运的工作
(一)及时组织本地市级防疫、医疗专家对各有关部门及留验站所报留验人员情况进行会
诊,提出治疗方案和消毒隔离指导意见。
(二)对经当地市级防疫、医疗专家会诊,决定继续留验的,可按照专家组提供的诊疗方
案就地治疗,也可转入当地指定医院治疗。对经专家组认定应予转往指定医院的病例,应
用指定专用车辆转送,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留验站对已经市级防疫、医疗专家组会诊决定留验的人员及可疑病例应按照当日零
报告制度和留验情况日报告制度分别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和当
地市级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四)留验站应对拟解除留验人员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市级卫生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报
告。经允许后,方可对留验人员解除留验。并应将解除留验人员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通讯联系方式等情况详细记录,报送当地市级卫生局防治非典型肺炎办公室和市级疾病控
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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