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feiniaoml (少白石$知识改变命运、智慧创造财富!), 信区: SARS
标 题: 黑龙江省非典患者--可先看病后交钱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29日14:48:32 星期二), 站内信件
东北网哈尔滨4月29日电 为切实做好非典患者(含经省认定的疑似病人)救治工作,2
7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就解决非典患者
医疗费用有关问题做出规定。
规定要求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先接诊后结算的原则,妥善安排非典患者的接诊、救治
工作,不得因医疗费用影响救治工作。农村居民(含进城务工农民)患病后,医院要及时
救治,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疗救助,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
给予补助。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
助办法以及失业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的非典患者,取消定点医疗、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的
限制。非典患者在享受有关待遇后,个人仍无力负担的医疗费用,单位、政府要给予医疗
救助,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职工中的非典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资金中安排,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非典患
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中的非典
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对未参
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其他人员中的非典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财政实行医
疗救助,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
<img src="http://pop.pcpop.com/member/labels/106693543420033695815283.jpg">
※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bbs.hit.edu.cn·[FROM: 210.46.78.55]
Powered by KBS BBS 2.0 (http://dev.kcn.cn)
页面执行时间:2.886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