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resy (New Mouse), 信区: SARS
标  题: 卫生部等就非典救治费用发出紧急通知(全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Sat May  3 09:06:27 2003) , 转信

  中新网5月2日电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1日针对非典型肺炎患
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治费用问题发布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卫生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病人缴纳救
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证非典型肺炎患者(以下简称“非典”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和加快疑似病人的收治
确诊工作,现就缴纳救治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院要严格执行先救治、后结算费用的规定,简化入院手续、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严禁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病人,对于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发热病人到医院就诊时,免办挂号手续,先就诊;初诊为“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人(以
下简称患者)后,不再由患者缴纳检查、检验等有关费用,实行记账制。普通患者补交各项
费用。

  患者住院或留院观察时,免交住院预交金等一切费用,办理登记手续后直接留院观察
或入院治疗。医院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救治工作,对于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患者,医
院应及时通知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采取记账的
方式,患者无需逐项缴纳各项费用。

  患者出院时,需向院方提供其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卡)等)复印
件和联系方式,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对院方提供的诊疗、住院记录与费用清单进行签字确认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
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
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及与医院办理患者医药费用结算手续。

  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了解医院救治情况和资金周转、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审核汇
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和医
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必要时,可采取预拨款项的形式;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保
对象和农村贫困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三、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标准、乱收费等
行为。有关部门将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

  四、各级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治病救人第一的原则,
严格执行此项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了解和解决医院
资金运转情况,确保医院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卫生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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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哈工大紫丁香 http://bbs.hit.edu.cn [FROM: 202.118.2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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