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leonado (Mouth Mask Union), 信区: SARS
标  题: 北京市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全文)
发信站: 哈工大紫丁香 (2003年04月24日00:56:45 星期四), 站内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23日22:06 千龙新闻网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于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
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二、隔离对象包括:
  (一)确诊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
  (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
  (三)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员;
  (四)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
、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
  (五)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和其他物品。
  三、需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和场所,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切断非典型肺炎
传播的需要确定,并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四、隔离期间,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被隔离人员的宣传和思想教育,采
取切实措施做好疾病防治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保证生活必需的有关费用由政府负
责。
  五、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
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
理。
  六、对违反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
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隔离措施的解除依法由原宣布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八、本通告自2003年4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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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得意中人 从此不二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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